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有關為香港證券市場引入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規定的建議,發表諮詢總結。
在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須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提交在聯交所發出證券交易指令的客戶的名稱及身分證明文件資料。
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亦須依據另一制度,就聯交所上市的普通股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相關場外證券交易,向證監會匯報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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